場地使用須知
一、為加強本中心場所使用管理,特依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「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規則」訂定本使用須知。
二、本中心各場所優先借用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活動、課程,若有申請使用場所衝突者,由本府保留最終裁定權。
三、本須知適用場所為下
(一) 視聽中心
(二) 會議室
(三) 後中庭
(四) 會談室
(一) 視聽中心
(二) 會議室
(三) 後中庭
(四) 會談室
(五)小型會議室
(六)戶外空間
四、 開放使用時間及費用
周一至周五 時段 | 上午時段(08:00-12:00) |
(假日視情況開放) | 下午時段(13:00-17:00) |
場所名稱 | 時數 | 管理維護費 | 冷氣費/每次 |
---|---|---|---|
視聽中心 | 四 | 1200元 | 600元 |
會議室 | 四 | 1000元 | 300元 |
後中庭 | 四 | 不收費 | |
會談室 | 四 | 不收費 | |
小型會議室 | 四 | 不收費 | |
戶外空間 | 天 | 不收費 |
五、 各場所之水電、音響及空調等設備由本府依申請項目予以供應及操作,使用單位應注意用電安全。
六、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設備若有損壞、毀損者,應按定價賠償或維修。
七、 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各場所,使用完畢,應物歸原處,保持環境整潔清理垃圾,關閉門窗、空調、電源。
八、 若需張貼海報及標語須報備本府同意,並依規定張貼固定位置,未經許可或任意張貼,本府可隨時拆除。使用單位不得異議。
九、各場所開放飲食(禁止烹飪),惟請自行將所有垃圾處理帶走。
十、各空間使用權,本中心保留最終審核權。
若有疑問可聯絡本中心工作人員:電話:04-8833263。